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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为受理后六个月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审批时限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时限要求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了另一项审核的时限:受理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