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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受理后六个月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六个月内作出决定。

审批时限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对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的申请,法律规定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