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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为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在六个月内作出决定。

审批时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办公大楼

该条款同时规定,受理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