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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受理后六个月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审批时限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与运行合格证时限的区别

同一条文还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参考法条原文

该条规定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全文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受理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