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为六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审批时限有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同一法条中的其他时限
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