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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受理后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审批时限
该条同时规定了另一类证件的审批时限:受理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注意事项
申请人需注意,上述六个月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而非提交申请之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以保障行政效率与申请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