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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企业经营许可申请:审批时限为受理后六个月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审批时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民用航空法关于审批时限的条文示意

这一规定明确了审批的起算点,即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审批机关需要在六个月内完成审批。

相关许可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从事民用航空产品设计、生产等活动的机构,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 从事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设计的机构,应当建立设计保证系统,并申请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
  • 设计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取得设计许可证书。
  • 进口或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已获外国设计许可的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应申请取得设计认可证书。
  • 生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机构,应当建立生产质量系统,并申请取得生产机构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