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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企业经营许可申请:审批时限为受理后六个月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审批时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批时限,即从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内必须给出结论。
与其他许可事项的时限区别
同一法条还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这说明经营许可证与运行合格证的审批时限不同,前者为六个月,后者为十二个月。
相关许可制度
民用航空法还规定了其他类型的许可,例如从事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设计的机构,应当建立设计保证系统并申请设计机构许可证书;设计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应当申请设计许可证书;已取得外国颁发的设计许可证书的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首次进口中国或者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应当申请设计认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