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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审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时限为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审批时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这意味着,对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出的经营许可证申请,民航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是从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在六个月内完成审批。
其他相关审批时限
同一条文还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这表明不同类型的证书申请,其审批时限可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