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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审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时限为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审批时限明确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这意味着,自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程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必须给出明确的批准或不批准结论。

相关许可审批时限

同一条文还规定了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的审批时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该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决定。两者时限不同,申请时应予以区分。

中国民用航空局办公楼外观

其他民用航空产品许可

从事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零部件设计的机构,应当建立设计保证系统并申请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设计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应申请取得设计许可证书。生产机构需建立生产质量系统并申请取得生产机构许可证书。

对于已取得外国设计许可证书的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首次进口中国或在中国境内生产时,需申请取得设计认可证书。对已取得证书的设计进行更改,除设计小改外,应由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的机构进行,并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书或改装设计批准证书。仅设计和生产构成设计小改的零部件,若按规定无需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和生产机构许可证书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零部件制造人许可证书。